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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《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,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等活动,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。
文件明确,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,纳入城市基础设施、环境卫生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科学预估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,按照适度超前原则,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。街道(乡镇)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(站),社区(村居)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。鼓励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,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,提高协同处置能力。
原文如下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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